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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31 09:02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与管理,推动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通过贡献自己的时间、技能等,为总会项目实施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爱心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均为总会秘书处登记在册的注册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有稳定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慈善类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技能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实践能力,认同总会宗旨。

第六条 注册机构

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宣传募集部及其授权的组织为注册机构。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总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或登录总会官网注册后在线申请。提出申请均需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总会秘书处宣传募集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根据个人专长、爱好等,选择参加总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与慈善活动的志愿服务。

(二)接受总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获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信息。

(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总会的救助与支持。

(五)对总会的志愿者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总会的相关制度。

(二)每名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参加服务内容,年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个人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慈善文化,积极帮扶弱势群体。

(四)自觉维护所属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自身形象。

(五)在职责范围内,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坚决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进行有违慈善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安老助残、扶幼助学、大型活动、社区服务、抗灾救援、生态环保等慈善项目与活动。

(二)总会根据实际工作与服务对象的需求,发布征集信息和岗位要求,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参与志愿服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各志愿服务队对具有相近工作技能和服务意向的志愿者进行分组管理,在总会秘书处和各志愿服务队的指导下以团队形式开展志愿服务。

(四)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服务队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承诺、协议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事项。未满十八周岁的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志愿服务队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机构或总会项目合作单位等,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持续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六)各志愿服务队、志愿者要熟练使用总会“慈善信息平台”进行管理与自我管理。鼓励和支持依托总会自有信息平台、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总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宣传募集部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

(二)由单位或团体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须接受总会与所在单位的双重管理。各志愿服务队负责人需在总会登记备案,并严格执行活动审批流程。

(三)总会秘书处、各志愿服务队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信息保密等制度。

(四)完善志愿者评价机制,依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业绩等,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授予奖章等激励工作。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授权管理方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注册与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动态、科学、规范。

(三)志愿者使用总会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时,应使用总会授予的旗帜、佩带统一标识的证章或服装。

(四)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五)志愿者在参加由注册机构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注册机构承担责任,并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六)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与慰问工作。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注册机构应当支持受损害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属总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经2016年3月28日驻会副会长会议审批后发布并实施,必要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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