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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17:14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在全省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慈善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总会小额冠名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慈善总会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以下简称“‘幸福家园’项目”)是指总会与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合作,利用合法资质,为全省所有行政村和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单独设立可以独立筹款的村社互助基金,提供给村社开展互帮互助的互联网众筹募捐服务,构建服务全省广大村社的合法慈善参与渠道。
凡基于“幸福家园”项目所开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幸福家园”项目主要包括:设立村社互助基金、捐赠人展示、发布村社困难群众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众筹项目、用款需求民主决策系统等。“幸福家园”项目的主体为村社互助基金。
第四条 “幸福家园”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幸福家园”项目的指导单位。本项目由湖北省慈善总会与各市(州)、县慈善组织共同发起、共同实施。
第二章 “幸福家园”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设立“幸福家园”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 市(州)、县慈善组织负责“幸福家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协调和管理,同时配备专人负责与省慈善总会项目办的联络对接。
第三章 “幸福家园”项目运行模式
第八条 “幸福家园”项目由省、市、县慈善组织按照分工共同管理。
省慈善总会负责“幸福家园”项目平台研发运维、项目规则制定、项目捐赠资金的接收,依据各县市慈善组织的申请进行资金转赠,同时兼顾对各慈善组织的培训和项目指导。
市(州)、县慈善组织负责“幸福家园”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推广;辖区内村社基金认领的审核;对村社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统计、核实和拨付;监督村社依照筹款目的规范使用善款等。
第九条 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并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可参与“幸福家园”项目实施。省慈善总会与参与“幸福家园”项目实施的市、县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项目管理分工、项目资金拨付流程等。
第十条 省慈善总会优先考虑与各地慈善组织合作实施“幸福家园”项目。各地慈善组织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条件,省慈善总会将在当地选择具备条件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第十一条 通过“幸福家园”项目所募资金统一进入湖北省慈善总会账户。总会将各地村社所募资金定期拨付至各市、州慈善组织,由市、州慈善组织分拨至辖区内县市慈善组织,由县市慈善组织最终将资金拨付至相关村社。县市慈善组织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拨付,资金拨付与资金在线展示一致,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幸福家园”项目的主体为村社互助基金。省慈善总会已将项目依法报备,村社互助基金及其发起的众筹项目,可面向社会开展公募。
第十三条 “幸福家园”项目的求助、募款信息及数据管理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在线、实时、透明管理。
第十四条 省慈善总会承担“幸福家园”项目平台的研发、运维、升级等费用,不收取各慈善组织、村社任何费用。通过“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所募款项全部归村社使用。
第四章 “幸福家园”项目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通过省、市(州)、县慈善组织的共同努力,“幸福家园”项目力争通过三年时间覆盖全省所有的县(市)区。
第十六条 “幸福家园”项目在2020年底前致力于服务脱贫攻坚,在2020年后致力于服务乡村振兴。通过“幸福家园”项目的推广实施,使慈善在村社扎根,入村(居)民心,提升基层慈善氛围,提升村、社区服务群众能力。
第五章 村社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慈善总会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基层村社名录,在项目平台为所有村社预设了本村社互助基金,由一位本村社两委成员进行激活认领。一个村社互助基金只能被认领一次。村社互助基金由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委会委员、积极捐赠人和村(居)民代表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村社互助基金的使用需符合《慈善法》。使用过程中,捐赠方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村社互助基金原则上只用于本村社,并且优先用于救助本村社的弱势群体,改善村社公共设施,丰富村(居)民文化生活或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第六章 村社互助基金下所发起众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村社互助基金下可发起众筹项目。众筹项目原则上由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发起;特殊情况下,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由村(居)民代为发起。发起项目时,应提交相关项目介绍、项目预算、筹款时限等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真实。
第二十一条 本村社互助基金下所发起的众筹项目原则上只能用于本村社。
第七章 众筹资金的管理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 村社互助基金及其发起众筹项目所募集的资金,都由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在线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单笔资金使用进行投票,超过半数以上投票同意,系统自动向所在县级市慈善组织提交用款申请。主要捐赠人对众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通过本村社互助基金的“举报”按钮或向当地县市慈善组织进行举报,由当地县市慈善组织进行协调、核定。
第二十四条 当地县市慈善组织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线投票同意实施的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村社集体账户。县市慈善组织根据与省、市(州)慈善组织所签协议,按照结算周期向市(州)慈善组织申请拨付所辖区内众筹资金。
因各村社集体账户由各乡镇、街道代管,各县市慈善会应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协议,明确资金性质、拨付流程及各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省慈善总会如发现各乡镇、街道未在30个自然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给相关村社,或者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致使无法实现捐赠人目的的,将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各县市慈善会责成各乡镇、街道返还财产。
第二十五条 村社两委成员需遵守各乡镇、街道现行财经纪律、报账程序,确保已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规,并及时通过项目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展示项目成果。县市慈善组织对各村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处理。
具备条件的县市慈善会可以直接为各村、社区提供结算服务,采取这一模式的慈善会对辖区内村、社区通过本平台众筹的慈善项目实行报账制,对项目是否规范执行、资金是否及时规范使用承担全部责任。省慈善总会对年度拨付项目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县市慈善会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村社所发起的众筹项目在既定时间未完成筹款目标的,项目发起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筹款金额提出用款申请;如项目在既定时间内筹款过少,不足以开展项目实施,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资金归并至本村社互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慈善组织根据所辖县市慈善组织拨款数据,形成资金拨付申请报表。总会根据与市、县慈善组织所签协议,按照资金拨付申请报表和结算周期向市、县慈善组织拨付所辖区内众筹资金。若县市慈善组织不健全,且当地无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可承接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可由当地市(州)慈善组织直接向辖区内村社拨付众筹资金,并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村社如发生建制撤销或合并,村社互助基金内的资金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投票结果,用于执行本村社原有项目或转移到新的村社基金。省慈善总会不挪用、不统筹。
第二十九条 村社互助基金在未收到使用申请前会在省慈善总会临时驻留,由省慈善总会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资金调度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增值部分用于平台的运维和省内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级慈善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章 村社互助基金的配捐
第三十条 湖北省慈善总会设立“湖北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互助基金”,支持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慈善组织为相关村社进行配捐。
第九章 “幸福家园”项目平台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幸福家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巡查,确保项目平台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表述不当内容及时联系,督促村社进行纠正;公益宝负责确保平台运行稳定,确保村社互助基金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幸福家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电子档案,留存相关资料、众筹详情、拨付记录等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驻会会长会议审定,自2018年9月5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