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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的通知

2026-04-10 16:42

来源: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特点,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畅通快速申请渠道,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小额快救”,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

(二)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三)发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地要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一段时间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着力帮助其他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机制。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扣临时救助“保基本”定位,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档确定。实施“小额快救”,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急难情形,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实施临时救助应进一步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要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市范围内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六)完善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各地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

(七)加强临时救助转介服务。完善各级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建设。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加强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明确临时救助标准。要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临时救助水平。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民政部  财政部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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