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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5:32
(经2015年7月8日湖北省慈善总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冠名基金管理,促进小额冠名基金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冠名基金是指个人、家庭以每月10元为起捐点,单位以每月1000元为起捐点,按月或每年一次性捐赠,即可自己命名设立的爱心基金。
凡在湖北省慈善总会设立小额冠名基金者,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冠名基金的冠名
冠名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要求的相关规定,统一格式为“湖北省慈善总会××爱心基金”,冠名内容的最终审核权在湖北省慈善总会。
第四条 小额冠名基金的设立
小额冠名基金实行电子化流程管理,设立人须登录“湖北省慈善总会”官方网站(http://hbcf.org.cn),按“小额冠名基金申请指南”在线完成设立。
小额冠名基金捐赠额度累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可转设为专项冠名基金,具体参照《湖北省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小额冠名基金一经设立,由我会颁发湖北省慈善总会小额冠名基金证书。
第五条 小额冠名基金的使用
小额冠名基金分为本会统筹使用和本会监督使用(设立人直接救助)两种方式。
(一)本会统筹使用。指本会按照“安老、扶幼、助学、济困、救灾”的宗旨使用。
(二)本会监督使用(设立人直接救助)分为结对帮扶和一次性救助两种。
1、结对帮扶指月捐额度达200元及以上且连续捐赠超过一年以上的小额冠名基金与贫困对象结成帮扶对子,按月拨付资助款。受助人由本会推荐或由设立人指定。
2、一次性救助指针对急需救助的贫困对象给予一次性的临时救助。本会负责调查回访,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会监督使用的,设立人须遵守本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协助办理相关资金使用手续。
受助对象为个人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湖北省慈善总会定向捐赠拨款申请表》,并经基金监管部核准。
2、受助者身份证(未成年人可用户口本)复印件。
3、受助者低保证复印件(或贫困证明)。
4、受助者签署的收条。
受助者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据。十万元以上的基建、采购项目须向社会询价,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提供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及图片。
(四)捐赠人不得在受助对象性别、外貌、地域、民族等方面提出歧视性条件,不得强行要求受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感恩答谢。
第六条 小额冠名基金的管理
凡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同意且符合资助原则的资助款,本会基金监管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并在“湖北省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公示,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长期结对帮扶的,最迟不超过每月20日。
已结对的小额冠名基金在余额不足情况下,本会告知捐赠人后持续三个月无增补,视为该结对自动终止,设立人再次结对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设立小额冠名基金的个人(家庭)或单位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但鼓励设立人积极对外正面宣传所设基金和小额冠名基金。
第八条 小额冠名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慈善总会承担,不从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九条 为节约成本,小额冠名基金捐赠票据每年12月份统一开具。个人、家庭累计捐款达2000元以上的,单位达5000元以上的,以省慈善总会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省慈善总会对小额冠名基金设立人提供的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尽保密义务,仅用于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省慈善总会基金监管部须通过本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设立人向省慈善总会捐赠,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人本人需要帮助并符合本会宗旨时,可优先获得援助。
第十三条 超过一年未持续捐赠的,基金结余善款视为本会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