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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16:16
来源:本站
湖北省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薪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湖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发展,保障总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总会员工的薪资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总会章程,结合《湖北省慈善总会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标准参见《湖北省慈善总会职务岗位级等薪资额表》)。在职借用人员、全职志愿者不实行绩效工资,按照协议及总会规定发放交通、通讯补助;非全职志愿者按每工作一天50元标准发放交通、通讯和误餐补助。
第三条 薪资结构
总会实行绩效工资制。
薪资结构:工资=基础绩效工资(70%)+奖励绩效工资(30%),奖励绩效工资的10%待年终考核合格后补发。
为鼓励总会专职工作人员长期投身慈善事业,在基础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工龄工资按每年20元的标准计算。
第四条 薪资核定
薪资的核定依据岗位性质、工作强度及工作责权等综合因素,实行岗位级等定薪。2015年薪资额度标准参照总会2014年度员工工资、考核奖发放标准确定。
薪资标准以岗位级别为核定依据,新进人员以学历、职称为核定依据,纵向划分为5级。标准如下:秘书长为基础基数1,副秘书长为0.9,部门部长为0.8,部门副部长为0.7,一般职员为0.6;新进人员试用期间不实行绩效工资(具体参见《湖北省慈善总会职务岗位级等薪资额表》)。
员工薪资额度根据岗位级等和职称确定,并根据岗位和职称升降相应调整。新进人员五年连续考核合格者,在入职五年后根据对应学历/职称调整相应级等薪资额度。额度标准参考《湖北省慈善总会职务岗位级等薪资额表》。
第五条 薪资调整
总会根据武汉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适时调整总会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较大或物价上涨较快,从次年元月研究调整。具体工资调整由总会综合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
总会依据武汉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标准,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参照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考核及奖惩
总会根据《湖北省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总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补发10%奖励绩效工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总会专职工作人员当年对总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秘书长提议,会长批准,增发一个月绩效工资予以奖励。
第八条 薪资发放
员工工资发放由总会基金监管部依据本办法核算执行。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
员工如发现当月薪资有差误,应于发放之日起5日内到财务部核实,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秘书长签字确认后在当月以现金形式补发。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5年7月8日湖北省慈善总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定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