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慈善活动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了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各种社会关系。按照血缘进行救助的慈善机构以义庄为代表。义庄包括一定数量的土地和一套专门的管理机构,土地上的收益全部用于救济宗族。与义庄相类似的还有义田,后者土地较少,由设立者兼管。在江浙一带,设立义庄、义田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按照地缘、业缘进行救助的机构主要是工商业领域的会馆公所,他们并非专门的慈善机构,其救助功能的强弱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在慈善活动发达的苏州、上海一带,社会救济是这些组织的主要功能,他们也在清代获得了较大发展。
慈善活动是捐助者的自愿行为,取得其信任显得尤其重要,为了取得众人的信任,清代各慈善组织一般都将经费收支的情况,以征信录的形式公布。其内容多为财务收支状况,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表示经办人涓滴归公,以昭众信。在一般情况下,主事人借此机会将新旧规章条文、慈善组织创立缘起、沿革,倡办者姓氏功绩、历届司年司月姓氏,以及呈准注册之财产文契、立案之禀稿、官府的告示等等,汇集成册,一并付印。例如光绪三年(1877年)刻印的《徽宁思恭堂征信录》,即包括徽宁思恭堂序、公议堂中规条、道光三十年十月公议增定章程、会馆历年司总司事名单、同治十三年八月起至光绪三年九月止收钱总数等。当时的征信录对财务收支状况的记载还比较简单,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规模比较大的救助组织的征信录,多数只记载了每年的收支总数,但财务公开无疑是这些组织管理进步的标志。
为号召普通人积极参与,当时的慈善机构发起一种符合人们习惯的一文愿捐。一文愿捐又称“长生愿捐”,让捐助者按日省一文计,每天节省一文钱,一年可节省三百六十文,以三百六十文为一愿,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晚清慈善家余治曾建议,“无论贫富之家,每日总有常用之钱。但设一筒,无论多寡,每日于常用中省出若干,积于筒中。总有急需,不许开用。遇有善事,倾筒而出。即可大行方便,有不觉其难。用毕生积,积而复用,源源不绝。久而行所无事,竟似惠而不费……至于富贵之家,但仿其法。或积银钱,或积米粮,或专舍一屋一田,皆是积财济贫之妙用。”(《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