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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总会接收社会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省慈善事业捐赠,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慈善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用于资助和兴办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慈善事业,救助慈善对象,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本会接收单位和个人设立冠名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冠名专项基金,直接到救助项目,另一种是企业留本冠名基金,本金留在企业运作增值,每年按10%左右的增值率捐给慈善总会,用于慈善救助项目,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办事机构为本会秘书处。接受捐赠时,必须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出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单位捐赠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捐赠额度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还须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内企业向本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向本会的捐赠,可以在该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五条 单位向本会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其负责人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负责人可聘为本会名誉副会长;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授予其负责人荣誉理事称号。个人向本会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授予荣誉理事称号;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会员称号。50万元以上的捐赠,请省领导出席捐赠仪式,并在省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请省主要领导致函感谢。每年年底对爱心单位和人士进行一次年度表彰和宣传。

第六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或收益对象,可以明确资助兴建的慈善公益事业的项目及受益单位。捐赠款物兴建慈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方可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单位应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通过本会向捐赠方通报。

第七条 慈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主要依靠社会捐赠修建的,应建立永久性标记,标明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单及捐赠款物数额,以作纪念。捐赠单位(个人)单独捐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单位(个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捐赠方可以提出工程项目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捐赠款物,由本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兴建慈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省内有关单位可受委托参加与监督项目实施情况,捐赠人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权益。

第九条 向本会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将如实答复。

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情况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底向社会公布一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7-87433333、50657047、50657147、50657046(FAX)

捐款方式:1、网上直接捐款(参见慈善募捐栏目说明);2、银行或邮局汇款

接受捐款账号及地址如下:
人民币捐款帐户
开户单位:湖北省慈善总会
银行帐号:421864546018000662864
开 户 行:交行卓刀泉支行
湖北省慈善总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特1号
邮编: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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