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总会会长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湖北省慈善总会的管理,推进总会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保证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长会议的参加人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会长会议的召集方式: 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总会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 三、会长会议的召开时间: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次在1月中旬,一次在7月中旬。如遇重大事项需要,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可以随时召集。 四、会长会议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措施; (二)审定本会工作制度,审定并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带全局性、长期性重大救助项目的立项决策;举办重大募集活动(慈善一日捐、慈善晚会、演唱会)的决定等。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会议的召开方式: 每年1月中旬、7月中旬固定召开的会长会议必须以会议方式召开,其它需要通过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经会长同意,可以采取信函的方式召开。采取后一种方式召开的,由秘书处将拟议事项的详细材料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副会长,并在约定的回复期内向各位副会长询问意见或建议,整理书面回复意见或做好电话回复书面记录。 会长会长决议的效力: 召开会长会议,到会人员应达到全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半数以上方能开会,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会议结果以会长会议纪要的方式印发全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会议以信函的方式召开的,需要全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三分之二以上回复意见同意的决议方为有效。会议结果以会长会议纪要的方式印发全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制度经三届一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生效。